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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800年 | 历史的法则:大宪章、权利法案,及时代影响

2015-07-06 东方历史评论

撰文:吉尔·莱波雷

翻译:朱丽娟

《东方历史评论》微信公号:ohistory


无论从哪个方面而言,约翰王登上王位,都是件令人不悦的糟糕之事。约翰王出生于1166年或1167年,是亨利二世五个儿子中最小的一个。登上王位的他也遭到了来自两方面的蔑视:一是(“约翰王”的)王号并非顺承前任国王,也许是照着姐姐乔安(Joan)的名字来命名的;其二,且除他之外,英国历史上再没有哪个王沿袭他的王号。此人心术不正,身体也不好,尽管已经很难再从中世纪那些史官的文字中,设想他到底有多罪恶。不过,这个英格兰史上最糟糕的王还是因1215年对男爵们所作的妥协被人记住了:他在后来被称为《大宪章》的法案上戳上印章,以示愿意遵守“国家法”。不过,很快,他又让教皇宣布协议无效,教皇真的照办了。没多久,他又死于痢疾。“地狱看来也要被约翰王给玷污了”,有人讽刺道。到今年,《大宪章》已签订八百周年了,约翰王也已经死了七百九十九年。没有谁会像他一样更不被人缅怀,也没有哪份文献会像《大宪章》那样获得那么多敬仰。


《大宪章》中的许多法令已经被视为现代法的基础,最重要的一条是在宪章中,约翰王保证他不会再随意地将民众投进地牢,现在谁都知道这是需要依法判决才能执行的,这并非某个国王的保证,而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依法判决是杜绝不公正的防护堤,不过1215年前并未被写入章程。它像一堵由一块块石头垒起来的坚定的墙,年复一年地防御和反击着不公正。但是《大宪章》中的许多其他条款,随着年代久远,却像坍塌的、被废弃的古堡,断壁残垣一般被人遗忘。


《大宪章》是用拉丁文写就的。国王和贵族们都说法语。“这是上帝的话!”(“Par les denz Dieu!”)国王爱引用上帝的话发誓。而没受过教育农民们,都说英语。宪章中的大多数条令都与贵族地主的财产事务有关(农役租佃,土地使用权,和兵役免除税),落后的农耕方式及牲畜饲养(包括农地和农具),以及没收和继承田产(侵占和继承祖先所得)等。“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有篇文章的开头引用道。


人们经常高估《大宪章》的重要性,它的意义也已经被歪曲了。“约翰王所承诺的内容的意义一直在变”,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很准确地说。相较于只保留了六十多条法令中的四条的英国,它于美国是一部更重要的遗产, 2012年,三个新汉普郡共和国将一项法令介绍给州立法机关,要求“所有的常设法院成员提出的有关人权或自由的法案或章程,都必须直接引用一条根据《大宪章》中有关人权和自由法案条例衍生出的文章中的内容,”尤其对于最早一批美国人来说,《大宪章》尤其具持久效力。“它每天都和我们在一起,”贾斯提斯·安东宁·斯卡利亚在去年秋天一次集会的演讲中说道。


谈了太多法律的规章,现在谈谈历史的法则。《大宪章》,作为约翰王和他的男爵们签订的协议,针对过去,也预指现在。尽管后来并不奏效。但这就是历史:不会朝着指定的方向发展。为了庆祝它的生日,有人还为《大宪章》注册了一个推特账号:@MagnaCarta800th。伦敦英国图书馆,华盛顿的国家档案馆以及一些其他的博物馆也都举办了有关《大宪章》展览,中世纪拉丁文版的《大宪章》被放置在厚厚的玻璃橱柜后,像是一条热带鱼,也像是镶嵌在皇冠上的珠宝。有些,当然也是抢来的。大多数的版本都是用油印纸和羊皮纸制成,字迹也像是遗迹。英国图书馆的礼品店还出售《大宪章》的纪念T恤和茶巾,墨水,羽毛笔和约翰王的枕头等。国会图书馆有《大宪章》杯子出售;国家档案博物馆里有本名为:《<大宪章>:宪法的基石》的儿童读物;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网上还售卖“1215年原版《大宪章》英国图书馆婴儿奶嘴”:《大宪章》全文3500个词都被嵌在一个矫正牙齿型的硅胶奶嘴上。



约翰能登上王位的确出乎所有人意料。1169年,亨利二世将国土分封给尚在人世世的几个儿子时:亨利(他的封号和财产的继承人),分到了英格兰、诺曼底和昂儒;理查德,分到了阿基坦;杰佛瑞,分到了布列塔尼。对于他最小的儿子,却什么都没给,只给了一个名号:无地王。在新版传记《约翰王及通往<大宪章>之路》中,斯蒂芬·丘奇认为亨利二世可能希望小儿子能成为一名学者。1179年,他让曾为英国法律撰写和校订了第一部注释——《英格兰疆域内的法律和海关协定》的拉努夫·德·格兰维尔担任约翰的指导老师。


“英国法律还没被写出来,”条约上说,而且“相关的法律条文绝对不能被缩减。”同时,格兰维尔认为能被人接受的平民法应包含风俗和约定俗成的条例。亨利二世在位期间,有个很微妙、很复杂的问题:不成文的法律能算作法律吗?格兰维尔认为:算。但这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没有被写下来,即使算,又靠什么作为凭证或力量迫使一个国王去遵守呢?


没多久,亨利二世的儿子们一个又一个地离开人世。1183年被指定为王位继承人的兄长亨利去世,那时约翰正作为一名骑士去了爱尔兰探险。谁知他竟然被自己的部队中途抛弃,还获得了一个新绰号:软剑约翰。1186年,当他的哥哥杰佛瑞于去世后,约翰和理查德联手背叛了老国王。1189年,约翰和表妹格罗斯特的伊莎贝拉成亲。(但当确知她无法生育后,他结束了婚姻,并把她锁在一个城堡里,随后又卖了她。)亨利二世死后,狮心王理查德登上王位,发动了一系列政治改革。谁知却在回家的途中被约翰投进了德国的监狱中。约翰还和法国的菲利普·奥古斯都联合,准备联手反叛,但都被理查德防范成功,并得到原谅。“他只是个孩子”,理查德说(约翰已经快三十岁了)。再后来,1199年,理查德被十字弓射死之后,管他什么失地王还是软剑王,约翰最终加冕成了英格兰的王。


约翰登基后,又频频发动战争,以至于失去的城堡比得到的还多。他失去了整个昂儒和阿基坦的大部分土地,后又丢了诺曼底。1200年,他又与另一位伊莎贝拉结婚了,她才八九岁而已。每次提到她时,他都用“东西”来指代她。他还有一群私生子,据说还想强奸一位男爵的女儿(第一个说法比较普遍,第二条只是风闻),尽管,如丘奇提醒读者的,不是所有关于约翰的记载都值得相信,因为大多数的中世纪的史官提到他时都带着忿恨。这样,你就知道为何在史官笔下,他更改了税收政策,所收的税比任何王都高;他将无数钱币藏于外城,而城堡内的钱币更是无法计数,以至于没有人能用钱收买他。当贵族们欠他的债时,他就拿他们的儿子做人质。他把一位贵族和他的儿子逼得几乎快饿死。又据说他已经把一个教士碾死,只因他怀疑那人不忠。他还反对新上任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为此他最终被教皇开除教籍。他又预谋着重新夺回诺曼底,以反攻威尔士和入侵法兰西。他又狡诈地将英格兰和爱尔兰献给教皇以博取他的信任,随后又找个理由誓师东征。1215年5月,男爵们终于起来反抗国王对伦敦的专制统治。那年春天,他同意与他们谈和,双方在泰晤士河边的草地兰尼米德附近会晤。


男爵们向约翰王提出了一些列要求,如《男爵法案》第二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约翰王回复:“为什么这些持勒索条令的男爵们,不直接冲我的王国来呢?”但是1215年6月,国王背对着墙,在这份由他的书记官用鞣酸铁墨水写在一张羊皮纸上的法案上,盖上了蜜蜡印章。法案中曾有规定,国王本人要授权“所有本国的自由民众和后代子孙永久性地”拥有“明文规定的所享有和被赋予的自由权”(关键在于“自由人”,必须是个贵族。)男爵们在二十九条法案中所要求的自由就是:“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任何自由人皆不得被逮捕,监禁。”



拥有悠久历史的《大宪章》,其实自它被撰写出来时,已不算很新。如尼古拉斯·文森特在《<大宪章>:一篇短序》(牛津)中所言,至少自公元前六世纪开始,国王们都用会文字强调自己的统治权。文森特是东安格利亚大学的中世纪历史教授,也是一部新版插图论文集《<大宪章>:自由的基石,1215-2015》(第三个千年)的编者和首席作者。自877年国王们还身在法兰西时,就有在加冕礼上宣誓站在正义的一边的传统。如伦敦国王学院中世纪史研究学者大卫·卡彭托对《大宪章》(企鹅经典系列)发表的一篇很有价值的评论中所言,《大宪章》借用了很多早期法案中的条例(包括不少特殊条例),有的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这是对去年去世的J. C. 霍特教授经典且权威的评论所作的回应,不过他并未否决霍特的观点。比如,(文中提到)11世纪时,德国国王康拉德二世曾向他的骑士们保证,他不会夺走他们“从祖先及经同级贵族判决所继承的”土地。1100年,亨利一世,作为征服者威廉王的儿子,颁布了一项自由法令:保证“废除一切英格兰国王非法施压的恶俗”,一系列新规定又出现在《大宪章》中。《自由法案》几乎没有阻止亨利一世和他的继任者掠夺土地,屠杀外敌,控制教会及僭越法律。但是它被记录下来一直影响到了一个世纪后的《男爵法案》。同时,亨利二世和他的儿子们命令手下遵从,并保证他们的行为是受国家法保护的(这个法令正是格兰维尔所指的不成文的法令)。“我不希望自此以后你们被排除在法律和正义之外,也不希望任何人能随意拿走属于你们的东西”,约翰王宣称。正如卡彭托所述:“实际上,1215年所发生的一切只是关系的反转,是整个国家让国王遵守自己颁布的法律。”


约翰王于1215年6月为宪章盖上了印玺。实际上,为了便于分发和传告全国,他签印的宪章并不止一份(也没有原稿)。但到了7月,他请求教皇宣布无效。于是,教皇8月份颁发的一份教宗诏书中,就宣布法案“无效,且永久不具效力”。内战旋即爆发。1216年10月,约翰王去世,遗体被安葬在伍斯特,因为如丘奇所言:“他的国土大部分被掌握在敌人手中。”约翰死前曾授位于九岁的儿子亨利。为尽快结束战争,曾在小亨利统治期间掌握实权的摄政王将在兰尼德颁发的宪章作了几处修改后,重新昭告天下。1217年,与森林相关的条款被单独列出成为“森林法案”;1225年时,经过对1215年法案中三分之一左右的条例的删除或修改后,剩下的内容成为了后来世人皆知的《大宪章》。他赋予了所有自由和不自由的人(而非仅是贵族)自由的权利。并将相关条例分置于各章节之中。1297年,它正式加入成文法规的行列,并于1300年用英语发出公告。


“《大宪章》的问世改变了什么吗?”卡彭托问。显然很多人都知道它的存在。1300年,即使是抱怨埃塞克斯地主执行官的农民都会引用里面的话。但是有效吗?对于这个问题也曾有过很多次争论,卡彭托认为大多数时候里面很多条例都不太合理,难以执行,且脱离实际。它已经被核准了五十多次了,但仅仅是因为几乎从未被正式兑现过。英语版本的宪章更糟糕,1534年第一次出版时,《大宪章》对于很多人来说只不过是满足了一份好奇。


然而奇怪的是,十七世纪时,《大宪章》却在议会斗争中被用来振臂高呼以反对专制权力,即使那时各种版本的宪章充斥世间,遮蔽了历史。很多美国殖民宪章都受《大宪章》的影响,部分原因是援引《大宪章》中的条例可以吸引殖民者。当时,为了复兴英国对《大宪章》的兴趣,爱德华·柯克将其称为本国的“古宪法”。传言柯克曾写过一本有关《大宪章》的书,但被查理一世禁止出版。最终由下议院下令,著作才得以问世(这就能理解为何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从中学的历史课堂上得知《大宪章》曾被奥利佛·克伦威尔曾称之为“大臭屁”一事的了,人们研究来研究去的《权利法案》,也曾被他称为“狗屁法案”)。正如法律学者罗斯科·庞德指言,美国的律师们都是借助柯克的理解来解读《大宪章》的。不管怎么说,全世界都高估了《大宪章》在建立美国殖民地的过程中的重要性。坦白来讲,正如法律史学家A.E.迪克·霍沃德所说的那样——一直被视若珍宝的《大宪章》,其实一直都装在约翰·史密斯船长的屁兜里,连大西洋都没穿越过。将一位说法语的短命国王对他的贵族们许下的承诺称为英国自由的基础,随后又说成是美国民主的基石,太缺乏说服力。



“这个月的15日,是纪念1215年约翰王签订《大宪章》,宣布和建立自由英国的大日子”,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9年6月的 《可怜的查理王的年鉴》中曾写道,他号召人们记住这一天,并纪念它。


《大宪章》的复兴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18世纪时,它又因自身的特殊权威性发挥着人造神器的作用——这是一份可以作为政治抗议工具的历史文献——但是,如文森特所言,“《大宪章》本身也在1215至1225年间经历了一系列修正,因此章程的性质并非从未改变和无法替代。”


《大宪章》最初是刻在石头上的神话是殖民者们伪造的。17世纪时,殖民者为了反对国会在“七年战争”爆发后的征税行动,便引用《大宪章》里的权威内容为自己讨说法,也是考虑到它比任何特定的殖民地,和特定的国王或立法机构之间所签定的条例都更古老。 1766年,当富兰克林被带到下议院解释为何殖民者们拒绝交印花税时,有人问他:“为什么宾夕法尼亚人断言,让他们交印花税是对权利的侵犯?”事实如此,富兰克林回答,殖民法上本来就没有特别的指示要交。相反,他还引用了他们能理解的一句话“每个英国人的基本权利,都是《大宪章》赋予的。”


1770年,马萨诸塞州众议院给富兰克林传达命令,让他以在英国的特使的身份提出诉求:众议院征税“是想将几个世纪以来,《大宪章》为贵族在英国的自由提供的保障,和赋予的权益一并清除。但是没必要再重复了,‘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些自由的子民们都自认为是男爵的后代,实际上他们忘了宪章上所指的自由,并非由国王赋予而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力。


1775年,马萨诸塞州启用了一个由一手持剑,一手持《大宪章》的人形图案组成新的印章。1776年,托马斯·潘恩指出:“给英格兰以自由的宪章,不是在参议院,而是在英格兰大地上形成的;是人民持有的权利,而非王权授予的权利。”在著作《常识》中,他敦促美国人民书写自己的《大宪章》。


《大宪章》作为美国非同寻常的历史遗产,一直以一个政治历史问题的形式而存在。也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及承诺和权利之间的差别有关。不过,制宪会议上,《大宪章》几乎没被提及,只是一笔带过。


美国宣布独立后,起先作为反抗国王专制手段的《大宪章》,似乎已没什么用:美国并没有国王需要限制。制宪会议结束时,当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提出新成立的政府是否需要颁布一个宣言或《权利法案》时,这个提案立即被否决,就如卡罗·波尔金在她新编的简史中所言:“《权利法案》:是为美国的自由而战”(西蒙/舒斯特)在联邦第84次会议中,为了敦促《宪法》的审核,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解释说对于反对专制政权而言,《权利法案》是个好东西,但是在共和政府时期并没有那么重要。《权利法案》最早是一项国王与属臣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为减少国王的特权而立,保留其权利但不向王权屈服。汉密尔顿还解释说:


这是由一手持剑的男爵们从约翰王手里夺得的《大宪章》。这也是获得继任的国王承认的宪章。这还是查理一世上任之初所推崇的宪章。这当然,也是1688年,由上议院和下议院对奥林治(威廉)王子提出的权利宣言,随后又被议会开始施行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宪章。很显然,根据最初所预设的目的来看,他们并未公然为民众的权利申请制定宪法,而是由亲近的代表或臣仆代为执行。此处,严格意义上来说,人们并未为任何事屈服;而且他们只管自取所需,并无需刻意保留。“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是为了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后代的自由谋福,而颁布和设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承认民众的权力,比从好几卷的国家《权利法案》中抄几句名言警句有效得多,采用道德规约中的条例也胜过采用政府宪法中的条例。


麦迪逊最终决定承认《权利法案》基于以下两个原因,波尔金说。首先,没有接受《权利法案》的反联邦主义者的特许,宪法就不会被改动。第二,麦迪逊相信,当《权利法案》不再需要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利时,它本身就彰显了民众的主权,这对于检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来说是很有用的。 “哪里有政权仰仗的实权,哪里就有反抗,”1788年麦迪逊写给杰佛逊的信中写道,“我们的政权所倚靠的是大多数民众的权利,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会最先被暴露出来,这并非出自于违背选民意识的政府行为,而是来自于仅作为代表大多数选民利益的工具的政府。”


由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最终将二十七条法则融入了《宪法》的十项修正案中,可以说,与约翰王已经毫不相关。政治科学家唐纳德·鲁兹认为,《权利法案》的二十七条章程中只有四条可被视为来源于《大宪章》。麦迪逊自己也抱怨,“由陪审团来陪审,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大宪章》中没有任何一条涉及到对这些权利的保障。”


相反,《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条例,大部分都援引了1776-1787年间所采用的州立法案,而这些法律又来源于殖民者所采用的自由法案,包括1641年的《马萨诸塞州的自由》等。根据这些法案,殖民者提出了他们的基本政治原则并确立了自己的政治秩序。而《权力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本身就是一项修订案。所谓历史也无非就是在不断地修正——在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后再次所作的修订。



如果说《大宪章》已然经受住了时间的摧残,并不准确。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它偶尔会被人从历史的厚柜子里拿出来,掸去灰尘,翻开已寻求所需。这些需求一般都是政治性的,意义也很深远。


美国十九世纪时,《大宪章》作为一个单一、稳定、不变的文献,对于建构《宪法》的无上荣耀起了很大作用,尽管相较于其他起草者,潘恩认为一部成文法律的最大优点恰在于其可以被修正。1836-1943年间,美国有十六个州将全本的《大宪章》收入到州法律章程,且超过二十五个州用不同的形式收入了修正后的《男爵法案》第二十九条:“不经法律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夺去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获得通过;它成为《权利法案》的补充说明被各州广泛采纳。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条款,也一直是美国历史上涉及到《宪法》的法律案件的最具激烈争议的主题,比如,十分热门的罗诉韦德案和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


另一方面,《大宪章》成为了美国的标志性事物之一。1935年,约翰王为宪章盖章的形象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建筑的大门上。二战期间,《大宪章》也成为了美国和英国共享政治理念的象征。1939年的世界展览会上,《大宪章》被陈列在纽约的林肯大教堂里特设的“大宪章厅”内,像神物一样置于防弹玻璃后供人参观。正如当年温斯顿·丘吉尔激情满怀地敦促美国加入战争,而欲将(抄本)献给美国时所说:“唯有用它来交换才能表明我们的诚意,也唯有它才能作为真正能保护我们国家的力量”。当时并不是他本人,而是英国图书馆提出要替换掉林肯大教堂里的那本《大宪章》,不过美国没同意。相反,大教堂里的《大宪章》原本也是放置在国会图书馆里的——“很安全地放在男爵和民众们那里”,正如F.D.R在写给国会图书馆管理员阿基博德·麦克利什的信中调侃的那样——它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放在一起。而且,战争一爆发,就被放置在诺克斯堡内。后于1946年归还给了林肯大教堂。


《大宪章》还曾被用来号召人们投身人权运动,以及冷战。“这项世界人权宣言……反映了许多为实现构想而付出努力的人们和国家的复杂观点。” 1948年,埃琳诺·罗斯福在一次演讲中提到——她主持那场会议并负责起草宣言——但她也坚持它的独特体系:“这项有关世界人权的宣言可能会成为世界各地人民的国际《大宪章》。”(如第九条提到的:“没有人能被随意地逮捕、拘禁或流放。”)1957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兰尼米德树立起了一块纪念碑。那次的演讲中,协会前任主席谈到《大宪章》在美国最终被宪法化时说道:“我们是想从文字中找到准确的度量。”


《大宪章》规定:“没有经过国家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投入监狱”,但在2008年,曾对鲍姆迪恩诉布什案发表评论的肯尼迪法官发现,关塔那摩的囚犯拉卡达·鲍姆迪恩和其他扣押者已经被剥夺了这项古老的权利。如今,纪念在兰尼米德协定签订百八周年之时,每110个美国人中竟有1人在监狱服刑。


历史的法则与法律规则一样历史悠久。《大宪章》经历了被密封和被宣布无效,被修订和被违抗,被抬高和被尊崇的过程。历史告诉我们:书写只不过是框定时间边缘的一条线。但是历史本身毫无确定性可言,不过是为追求正义进行的争斗,以及被和平中断了的战争。


(本文翻译自《纽约客》杂志,原题“历史的法则:《大宪章》、《权利法案》,及时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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